|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已经1998年6月1日国务院第4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
(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向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
第八条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前款规定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