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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惠国税率:
1.对
2.对小麦等
3.对感光材料等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暂定税率:
对燃料油等784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4)。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5):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75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
7.对原产于秘鲁的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8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60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127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14个税目商品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
(五
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一
(二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
以上方案自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