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支持国税局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理增长,根据1994年8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一致的意见,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