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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05-21
【颁布单位】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农改〔2009〕3号
【首选类别】 农业综合开发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

国农改[200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办):

    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选择在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及其他省份部分地区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国扩大试点积累了经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扩大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精神,现就进一步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新形势下,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有利于完善和激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让农民依靠自己的双手,在政府支持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带动农民就业,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继续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为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开辟新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推进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决策实践,转变基层政权组织职能,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制度,积极扩大试点,探索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妥善处理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二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重点选取那些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作为切入点,力求取得实效。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财政奖补政策,加强分类指导,确保财政奖补政策切实可行和农民群众直接受益。四是加强管理,规范操作。要规范议事程序,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和审批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透明、公开,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

三、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实施步骤

    2009年,除已在全省开展试点的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以外,从已开展局部试点,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扩大试点愿望的省份中,选择江苏、内蒙古、湖南、安徽、贵州、重庆、宁夏等七个省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选择湖北、广西、甘肃、福建、山西、陕西、江西等七个省份在局部扩大试点。上述扩大试点省份的试点工作方案经工作小组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审批后实施。目前没有开展试点的省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个县(市)自主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再用1—2年时间,在全国全面推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四、因地制宜,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

    (一)精心制定奖补试点方案。各试点省份要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在试点面上,要坚持“普惠制”和“特惠制”相结合,既要集中财力抓重点村的建设,又要保证一定的试点面,让惠民政策的阳光照耀到更多的老百姓。在奖补标准上,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建设成本、试点地区的努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对老少边穷地区予以适当照顾,向投入大、工作实、效果好的地区适当倾斜。在奖补项目选择上,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优先支持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村内道路(包括农场、林场道路)硬化、村容村貌改造等村内公益事业,让农民群众看见实实在在的效果。在奖补内容上,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只要群众拥护,符合实际,富有成效,都可以大胆尝试。

    (二)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稳定的投入机制。各试点省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投入。对中央选择批准试点的省份,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财政的奖补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有关规定,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同时,以新农村建设规划为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将支农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捆绑使用,分别管理,各记其功,重点解决当前农民最急需、最现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问题。倡导社会捐资赞助,鼓励集体经济投入,引导村民筹资筹劳,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稳定投入机制。

    (三)确定简明规范的奖补工作程序。各地要制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财政奖补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奖补资金的申报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复审。对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县乡贴近农村、熟悉基层的优势,由县级审批,省级备案。对一些重点议事建设项目由县级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为使试点工作尽快开展起来,各地可先预拨部分奖补资金,一些项目可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全部兑现奖补资金。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县级以后,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在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列入各级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决算科目,确保专款专用。要坚持实行财政奖补资金报账制。原则上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五、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引导村民按程序、合理筹资筹劳,防止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试点省份和地区根据实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筹资筹劳标准。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工折资,或以物料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以资代劳。

    (二)实行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建设情况公示制。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由村民代表对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村级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得到村民认可,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方案、奖补项目申请表等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对一些重点奖补的项目和基础数据,省或县也要建档立册,规范管理,夯实工作基础。

    (四)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不准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开展村民筹资筹劳,不准借债建设议事项目;不准向农民下达筹资筹劳指标;不准强迫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政府“形象工程”,加重农民负担。对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的要予以奖励,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农民负担、截留挪用筹集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追究责任。

    (五)建立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养护资金来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六、加强对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既关系着亿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各试点省份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分类指导,正确处理政府资金奖补和农民筹资筹劳的关系、调动农民建设积极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兴建村级公益事业和设施养护的关系,逐步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相关政策,确保改革试点规范运行。要坚持以县为主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责任,要成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村“两委”干部要发挥好带头和表率作用,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各级农村综改办、财政、农业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策宣传,搞好组织协调,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确保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00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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