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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8-05-14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8〕1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17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520日起至12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品名称

  

现行出口税率

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未碾磨磷灰石

25101010

20%

10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1090

10%

100%

已碾磨磷灰石

25102010

20%

10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2090

10%

100%

黄磷(白磷)

28047010

20%

100%

其他磷

28047090

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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