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发行1992年转换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转换债是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单位)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库券转换为等额新债。
二、1992年转换债的发行范围为:1983年、1984年和1987年发行、在1992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
三、1992年转换债,从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四、1992年转换债用原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五年期满后,单位可持原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段计算,即:发行转换债以前的国库券利息,按原发债券规定的利率计算;发行转换债以后的利息,按原本金和新定利率计算。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原国库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