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06-19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18〕2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7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619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