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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11-18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发〔2000〕3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1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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