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9-04-08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19〕1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4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48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