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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三西”地区农村扶贫开发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对2001年印发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三西”地区经济发展,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西”地区是指甘肃省河西地区、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及移民安置区。其中:
河西地区包括天祝、古浪两县及移民安置区
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包括庄浪县、静宁县、环县、华池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临洮县、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平川区、白银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秦安县、永靖县、东乡县19个县及移民安置区;
西海固地区包括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泾源县及移民安置区。
第三条“三西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三西”地区贫困农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第四条“三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以下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小流域治理、农村能源建设、畜牧草场和果林地的改造与建设、贫困村村内道路建设;
(二)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
(三)改善移民安置区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建设项目
(四)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技能培训。
第五条“三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各类经济纠纷中的抵扣;
(六)大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财政部每年在年度预算确定后,按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三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三西专项资金”拨付给甘肃、宁夏两省(区)。
第七条甘肃、宁夏两省(区)扶贫办、财政厅应根据“三西”地区扶贫开发规划,组织编制“三西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九条“三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西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三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推行参与式扶贫方式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三西专项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三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模式,提高“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三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对各种违规使用“三西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甘肃、宁夏两省(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金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