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
住房补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附件: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附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和补贴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一)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从2005
二、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其是否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本办法印发前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1.
2.
(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无房职工2005
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一)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按《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四、单位自行发放住房补贴的处理
(一)各单位在国家政策规定之外,自主决定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停止发放。
(二)职工已领取的单位自行发放的住房补贴,在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计发补贴时予以扣除。
五、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和公示制度。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
(二)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无房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
六、严肃纪律
(一)各单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档案。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二)各单位财务、房管、人事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进行核定,并负责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三)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仍向职工实物分配住房,并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已经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原则上不得退出已购买的公房、按无房职工标准领取住房补贴。
七、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方案》和《若干意见》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在职、在编及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三)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调整,在不高于《方案》和《若干意见》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按《方案》和《若干意见》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住房补贴资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