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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2-19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宣传部、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农经发〔1997〕2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个《决定》,是在全面总结和分析近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加重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新时期的宏伟目标,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了帮助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决定》,遵照中央的要求,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按照中央关于传达贯彻《决定》的部署,现印发你们,请按照中央关于传达贯彻《决定》的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作出这个《决定》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使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农民生活明显改善,农村社会保持稳定。为了巩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针对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的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基层干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仍然是当前农民反映最烈的问题之一,有些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以各种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摊派;有的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限额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个别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作风粗暴,挥霍、侵占集体和农民的资财,甚至目无法纪,动用专政工具和强制性手段向农民收钱收物,以至酿成严重事件。

    对于这样一个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祝,认为农民负担问题绝不是多收或少收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积极性,发展还是削弱农村生产力的问题;是增强还是丧失广大农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和拥护,维护还是动摇国家政权基础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党、全社会对农民负担问题重要性和紧追性的认识,采取更有力的措旎,从根本上解决好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尽快减下来,并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这个《决定》。

    二、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的要求是什么?

    《决定》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民问题,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不懈地减轻农民负担。

    (二)要禁止非法负担,管理好合理负担。经过努力,将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全面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严格禁止各种面向农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摊派,坚决取消一切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杜绝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严重事件,切实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并长期稳定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要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好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要坚持深化改革,正确处理农民与国家、集体之间的关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加强民主监督,推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农民应当承担哪些合理负担?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国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农民承担应尽的义务,作出应有的贡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民应当承担的合理负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农民应当依法纳税。例如: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应缴纳农业税;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应缴纳农业特产税;从事牲畜屠宰的,应缴纳屠宰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等。

    (二)作为农业生产者,农民应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定购任务。

    (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应当依法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其中村提留是指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乡统筹费是指用于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农村义务工是指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必须由农民承担的劳务;劳动积累工是指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必须由农民承担的劳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民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这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批的农村教育集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是针对特定行为征收的,不是面向全体农民的。比如,开煤矿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领结婚证应交工本费,不发生这些行为就不需交这些费用。

    上述负担是合理负担,农民应当依法自觉缴纳。

    四、在稳定国家农业税收政策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一直实行稳定的轻税赋政策,这体现了党和政府保护农民利益、让农民休养生息的基本方针,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因此,《决定》重申,国家现行的农业税收政策稳定不变。

    (一)“九五”期间,对农业生产继续维持现行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不再开征新的税种。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税率不再提高。

    (二)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税收管理权限。除全国人大授权外,地方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设立税种、提高税率,都是非法的。凡非法设立的税种和擅自提高的税率要坚决取消。

    (三)国家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方式不变。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必须据实征收。目前一些地方按人头、田亩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以及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做法,都是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必须坚决纠正。

    五、为什么要完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计提办法?

    以往按全乡农民平均纯收入计提提留统筹费的办法,在村与村、户与户收入差别不大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村各户收入水平的变化,这种办法的弊端已逐渐显露出来:一是容易掩盖村与村、户与户之间的收入差异,造成收入少的负担重,收入多的负担轻的合理现象。二是往往由于缺乏群众的直接监督,容易出现高报农民收入、多提提留统筹费的问题。因此,《决定》在明确提留统筹费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的政策稳定不变的同时,提出要按照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改革和完善提留统筹费的计得办法。

    (一)将以乡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改为以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提提留统筹费。今后,农民上交多少提留统筹费,不按全乡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计提,而是按全村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计提。这种办法,更接近农民的实际收入状况,有利于合理确定农民负担,也有利于群众直接监督。已经实行以村计提办法的地方,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有条件在今年实行以村计提办法要抓紧在今年实行;今年实行确有困难的,要在编制一九九八年提留统筹费预算方案时全部改过来。

    (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农户上交提留统筹费一定几年不变、按年度收取的办法。目前大多数地方,提取提留统筹费都要随收入的变化而每年确定一次,这对保证发展农村各项生产和公益事业是必要的。但由于提留统筹费数额年年变,不仅加大了干部收取的工作量,而且使一些农民对负担缺乏稳定感。因此,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提留统筹费一定几年不变、分年度收取的办法。也就是将农民要上交的提留统筹费定死一个数,几年内不再变,当年的钱当年交,分年度收取。

    (三)按照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的原则,合理调节不同收入农户的负担水平。对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户,应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提留统筹费,按比例提取的提留统筹费可不计算在本村5%的限额之内。对受灾地区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要适当调减。对受灾严重的农户,应免收当年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六、如何加强提留统筹费的管理和监督?

    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是发展农村生产和公益事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广大农民辛勤劳动的成果,必须管好用好。因此,《决定》提出,要加强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控制提留统筹费的项目安排比例。一是村提留占提留统筹费的比例应在一半以上。这有利于体现出资者受益的原则,保证多数资金能够用到与农民利益最为密切的本村生产和公益事业上。二是乡统筹费中的各项开支应由乡镇政府从当地实际出发,统筹兼顾,自主安排,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乡统筹费开支项目一律不得定比例。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使用要严格限定在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不提挤占、挪用。

    (二)健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村提留费的财务管理,可以实行村所有乡代管的办法,通过乡镇对村财务开支的审核把关,控制村里的不合理开支。对乡统筹费的财务管理,要改“拨付制”为‘‘报帐制”,开支前要报告,开支后要审核;要坚持一个“漏斗”向下,改变乡镇各单位自收、自管、自支和多头“伸手”的状况。要确保村里的钱由村里用,乡里的钱由乡里用。不得把村里的资金平调到乡里、乡里的资金平调到县里。

    (三)加强提留统筹费的监督。一是严格执行预决算方案。不能因当年农民收入增加了,就突破预算计划,多收提留统筹费;也不能因当年支出增大了,又向农民加项加码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二是村提留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村提留的各项收支计划、开支项目要经村民讨论、审议,每年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张榜公布。三是乡统筹费的使用要接受专项审计。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对统筹费的提取、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乡镇人大、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强监督。

    七、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为什么原则上不得以资代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农村劳力每年要承担5—10个义务工和10—20个劳动积累工。这是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劳动积累制度。近年来多数地方通过建立这种制度,合理组织农村劳动力,投入到农村各项建设中去,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效果很好,受到群众拥护。但也有一些地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把农民应出和可以出的工日也折算成资金,强摊到农民头上,要求农民一律只交钱不出劳,将以资代劳变成了一种乱收费;有的甚至挤占、挪用以资代劳款。这种做法违背了国家关于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因此,《决定》强调,农民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稳定不变,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劳为主,原则上不得以资代劳。

    (一)不得下达以资代劳指标。今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不得向乡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乡村也不得向农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凡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都必须纠正。

    (二)以资代劳必须由农民自愿。对一些农民出工确有困难,自愿提出以资代劳的,应由本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三)农民自愿交纳的以资代劳资金,要保证用于雇请劳力,完成出工任务。可以由农民直接雇请劳力,代替自己出工;也可以由农民将以资以劳资金交集体经济组强织统一管理,用于统一雇请劳力。以资代劳资金,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上交县、乡有关部门管理。

    八、为什么要禁止让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各种摊派行为?

    近年来,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不从实际出发,不量力而行,要求过高过急,不切实际地搞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活动,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背群众的意愿,在农村搞各种摊派。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劳民伤财;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很有意见。因此《决定》重申,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过标升级活动,严禁各种摊派行为。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不得脱离农村实际定统一的标准、下统一的量化指标;不得以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还明确;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指标,强迫农民参加。乡村干部不得代农民投保,中小学校也不得代办保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书籍,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征代订,不得以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扩大发行,增加农民负担。

    九、如何控制面向农村的集资?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组织兴办道路、电力、通迅、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时,向农民强行集资,这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此,《决定》对面向农村的集资活动做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一)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集资活动。目前国家只有《教育法》规定可以在农村集资,除此之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出台任何面向农村的集资项目。

    (二)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严格管理农村教育集资。

    1、坚持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学校,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和学校布局,现有学校校舍确属危房或者不能满足当地义务教育新增在校生规模需要的,才可以申请教育集资。开展农村教育集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先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不得超规定范围使用农村教育集资。农村教育集资只能专项甩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不得用于非义务教育机构,或者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以及改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方面的办学条件;不得充抵教育财政拨款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平调。

    3、不得将农村教育集资变成经常性的集资活动。农村教育集资完成规定的任务后必须停下来,不得以教育集资的名义乱集资。禁止不切实际搞高标准的学校建设。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迅、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不得向农民集资。对农民群众要求并自愿出资在本村范围内兴办的生产、公益事业,其资金应从公积金、公益金中列支。资金不足的,可以提交村民大会讨论,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后,由群众自愿筹集。资金要由村里单独设帐,保证专款专用,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

    十、对禁止乱收费、乱涨价和乱罚款作出了哪些规定?

    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农民乱收费、乱涨价和乱罚款的严重问题,《决定》规定:

    (一)“九五”期间,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项目。要抓紧清理面向农民和各种收费。中央和地方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必须纠正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制性服务等错误做法。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

    (二)禁止向农民“搭车”收费。在结婚登记、中小学就学、建房和计划生育指标等审批、办理过程中,都不得向农民“搭车”收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只能收取国家规定的结婚证书工本费,不得规定当事人必须购买保险、书刊、纪念品以及交纳各种保证金和押金等。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只能收取杂费、课本费以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费等费用。除此之外,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禁止违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严肃查处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乱涨价行为。

    (四)禁止非法向农民罚款。向农民罚款,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项目,一律取消。目前有些地方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处以罚款的做法是错误的,要坚决纠正。

    十一、如何正确收取农民应缴纳的钱物?

    《决定》明确要求,按规定向农民收取钱物,要向农民讲明政策,讲清道理,引导农民自觉缴纳,绝不允许动用专政手段和工具,绝不允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一)向农民公开应缴纳钱物的项目和标准。凡要农民缴纳的钱物,都要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或承包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向农民收取钱物的项目、标准、数量,并详细填入农民负担卡中,发给农民,让农民明白哪些该交,哪些不该交。有关部门收取钱物后,要向农民开具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二)对未按时缴纳提留统筹费的农民,要区别情况做好工作。对一些生活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予以减、缓、免。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农户,要依照规民约进行教育;经教育仍不缴纳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按诉讼程序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决不允许动用专政工具和强制性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收取提留统筹费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允许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不允许采取收回承包地等错误做法,胁追农民交钱、交物;不允许派“小分队”或“工作队”到农民家里抓猪牵羊,强行收缴财物。对收缴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只能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解决,不允许动用警力、械具等专政工具和手段,不允许打人、抓人、关押人。

    十二、对贫困户有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为了减轻贫困户的税费负担,《决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认真贯彻中央对贫困地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对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产,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免耕地占用税。

    (二)对国定贫困县的特困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除农民承担的乡统筹费。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免除全部提留统筹费。

    (三)各县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享受减免政策的农户确定适当的比例。

    对上述因执行减、缓、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

    十三、对减少多镇机构和人员的开支提出了哪些要求?

    乡镇机构臃肿,干部队伍庞大,是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为此,《决定》要求:

(一)“九五”期间各地不再增加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坚决裁减超编人员。

(二)允许村党委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交叉兼职。有些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干部兼任组(社)干部,尽量减少吃补贴的干部人数,减少费用开支。

    (三)严格控制乡村教师数量。聘任代课教师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乡、村不得自行聘任。

    十四、县、乡领导干部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负哪些责任?

    县、乡两级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第一线,在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决定》明确,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并明确了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责任。一是要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村提留乡统筹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村;二是要在确保本辖区内不出台违反中央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三是在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严重的干群冲突事件和死人、伤人的恶性案件。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十五、农民如何正确对待负担问题?

    自觉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合理负担,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农民中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广大农民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农民在依法向国家和集体履行上缴义务后,其个人财产和依法获得的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农民有权依法抵制。凡属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之外要农民交钱交物的,农民有权拒交;凡采取非法手段,在收缴过程中发生打人、抓人、关押人等行为,农民有权上诉。发生上述情况后,农民应当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但不能采取违法的过激行动。对农民的反映和起诉,有关方面必须认真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不得拖延,不得打击报复。对瞒案、压案、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十六、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应当如何查处?

    坚持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凡违反中央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都要严肃查处。为此,《决定》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凡违反规定,非法向农民收取钱物的,农业、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要按规定责成有关方面如数退还,有关部门可视情况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要追究乡、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涉及地、县领导责任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地、县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加重农民负担连续发生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拨和重用。

    十七、对各级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各级干部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为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很大贡献,主流是好的。《决定》要求,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必须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守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必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善于做好新时期的农民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到“十要十不要”:

    (一)要努力给农民更多的利益,不要与民争利;

    (二)要保障农民的个人财产和合法收入不受侵犯,不要乱向农民伸手;

    (三)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要剥夺农民的民主权利;

    (四)要量力而行地办好农村各项事业,不要急于求成;

    (五)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农村工作,不要不切实际地向下压指标,搞“一刀切”;

    (六)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帮助农民发展经济上,不要只想着向农民要这要那;

    (七)要把对上级负责和对农民负责统一起来,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

    (八)要教育和引导农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要放弃领导应有的职责;

    (九)要严格执行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不要用强迫命令和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农民;

    (十)要说真话,办实事,不要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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