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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2-28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0〕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你署关税征管司来函(税管[2000]32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对来函中反映的工作站部件问题,考虑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实际操作中这类商品的界定十分困难,建议一并按计算机归类,暂不考虑增列暂定税率。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11日至20001231日。文到之日前已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附表: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优惠税率%
税号
商品名称
暂定税率%
27100029
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组分重量百分比大于等于95%)
12
6
27100056
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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