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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1-01-26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发〔1981〕14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
 

        为了确保一九八一年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赤字,国务院认为,必须对财力的分配和使用采取集中统一的原则,严格财政管理和财经纪律,力求迅速由被动转为主动,实现经济的稳定。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努力增加收入,坚决压缩支出,保证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的收支平衡。一九八一年必须努力挖掘潜力,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增加财政收入。凡是有利于调整、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增加收入的事,财政上必须积极加以支持。同时,要大力节减财政支出,坚决把支出压缩在财力许可的范围之内。为了弥补今明两年中央财政的赤字,已经确定发行国库券和借用地方财力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保证完成,不能短少。一九八一年调整后的财政收支计划,必须逐级落实到基层,收入要力争超过,支出要力求节减。非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在减少收入增加支出方面随便开口子;过去开的不合理口子,要检查纠正。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上年结余,除了购买国库券以外,非经批准,一律不许动用。控制办法已另下达。

  二、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制度,不许随意改变税种、税率和减免税收。需要重申,国家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加与减少,税率的提高与降低,税收的加征与减免,必须统一管理,凡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统由财政部下达,或者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今后,各部门自行下达有关税收的规定,一律无效。国务院责成财政部立即对各地区、各部门在税收方面自行作出的一些规定,进行一次清理,不合理的应当废止,超越规定权限的应当纠正。少数企业和个别城市已经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可以总结经验,继续进行;需要新增试点单位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试点单位确定税率时,留给企业的财力不能超过原来利润留成的水平,超过的要加以调整。国家应征的各项税收,必须及时地、足额地交入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企业收回的货款,必须首先交纳税款。偷税漏税和抗税不交的,要依法惩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同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

  三、努力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保证企业利润及时足额地上交国家。所有工商企业要认真核算成本费用,加强定额管理。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高于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的,要采取措施,限期降下来。产品不对路、消耗高、质量差、亏损大、经主管部门决定关停的企业,要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停止供应原料和燃料,停止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试点,着重放在巩固提高方面,不再扩大试点范围。企业发放奖金,要照顾左邻右舍,要严格按照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执行。企业应当上交的利润和折旧,要按照规定及时交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不得摊派坐支,或者从国库中擅自冲退收入。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和基建性贷款,必须从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收益中归还,或者用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归还;不得挖用企业原有的上交利润,银行也不得从企业原有利润中扣还;同时,企业也不得用应交的税款归还贷款。违反这一原则的,要如数追回。

  四、严格基本建设拨款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缩短基建战线。一切基本建设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并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所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最后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拨款,银行不得贷款。一切基本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经主管部门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要坚决停下来。该停不停的,物资部门不给物资,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财政银行部门对停建和缓建的项目,除了必要的工程维护费和人员工资以外,一律停止其他拨款和贷款。对于那些经过批准施工的项目,发现有任意改变设计,增加建设内容,以及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浪费等情况的,建设银行有权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冻结资金,停止拨款。

  五、认真压缩超储积压物资,节约流动资金。要下决心改变目前流通领域里占压物资和资金过多的不合理状况,除新开办的企业以外,原有企业一般不再由财政增拨流动资金,其增产所需的资金,应当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挖掘资金潜力的途径来解决。为了防止新的物资积压,今后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确实不适销的,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可以拒绝收购;财政银行可以拒绝拨款和贷款。商业、外贸、物资部门要迅速清理库存,拿出一部分商品投入市场,回笼货币;企业和主管部门积压的钢材、机电产品等物资,要抓紧处理,组织推销,做到物尽其用。

  六、大力节减事业费和行政经费。对人员编制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编制,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增加人员,扩大编制。各项业务费和办公经费,必须在国家批准的支出预算内,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凡有经常收入的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逐步做到经费大部自给或全部自给。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要严格加以控制,并对“专控商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企业单位的管理费,也要进行严格控制,除了人员工资以外,要在一九八○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20%。企业要单独编制管理费开支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出国考察、访问、展览、演出、比赛和出席国际会议,要切实控制次数和人数;参加国际组织和邀请外宾来访,要严格审查,以利于节约外汇开支。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七、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有所追加时,中央各部门的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省、市、自治区的由财政厅(局)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今后一律不得越过财政部门,由领导人批条子花钱。财政部门报请追加的支出,不得超过本级预备费的总额。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涉及减收增支的,要事先商得财政部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审批,不得在其他文件中夹述一笔。

  八、严肃财经纪律。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进行财经纪律的教育。过去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财经纪律的各项禁条,比如不许挪用应当上交的税款和利润,不许把生产成本以外的任何开支挤入生产成本,不许任意提高价格和变相提价,不许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不许自行提高各项开支标准和企业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等等,仍然是有效的,应当继续执行。决不允许从本位主义和个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财经纪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一定要严肃处理,在经济上实行退赔、罚款和扣工资,在行政上给予必要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以上八条,对克服当前财政困难和顺利地进行经济调整,都是非常必要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用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国家采取的这些措施,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前的形势很好,困难是暂时的。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财政、财务工作的领导,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定。军队系统如何贯彻执行,由中央军委制定办法。各地区、各部门的部署执行情况,望随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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