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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6-20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发〔2000〕16号
【首选类别】 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

200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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