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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对国有农场、分场、生产队、居民点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预算管理。对未列入当年预算而又必须建设的应急性公益事业项目,需要通过向农工筹资筹劳解决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有关规定,坚持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对各级政府明令取消的各类涉农集资摊派、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等收费,一律取消。国家和地方政府准许的其他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国有农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后,除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国有农场不得强制农工参加任何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工自愿参加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国有农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农工参加任何商业性保险。国有农场组织农工参加各类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强制要求农工捐赠或向农工下达捐资标准。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基础上,组织所属国有农场对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农工公布,接受监督。要将清理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要统一印制《国有农场农工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手册》,免费发放。凡面向农工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发放的各种补贴,国有农场应准确真实地填写,手册之外的负担,农工均可拒交。
国有农场应与农工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确立承包关系。承包合同应记载承包土地基本信息及收取各种费用的项目、数额及用途等,明确农场与农工的权利和义务。
农工土地承包方案的制定、修改和筹资筹劳等涉及农工负担的事项,必须经过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
国有农场必须按照场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要求,对涉及农工负担的收费项目、标准、数额和减负额度、补贴数额等事项,定期在农场、分场、和生产队的主要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涉及农工负担问题的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农工负担的信访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核实,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严防因农工负担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要加强农工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及时掌握农工负担动态。要完善并强化农工负担检查工作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明查与暗访、检查与回访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减轻农工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要定期或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开展农工负担审计工作,及时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农工负担案(事
稳定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保持农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国有农场不得随意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农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农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实行“两田制”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农工承包的“基本生活保障田”面积应不少于所在地周边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基本生活保障田”除收取职工直接受益的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农场将在“基本生活保障田”上减少的收入转嫁到“经营田”上,变相增加农工负担。
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在社会职能未分离前,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行政、社会管理事务在内部实现分开管理、分别核算,逐步实现社会事务的社会化管理。
加快农场和生产队布局调整,积极推进相邻相近中小型国有农场及生产队、居民点的整合撤并。减少国有农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层次,精简管理人员。加快场办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机构改革,按照集中办社会事务的思路,合理调整布局,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规模效益。尽快对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加快推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
要把加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完善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的同时,积极推进场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制度、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拓宽民主管理渠道,丰富民主管理内容,完善民主管理方式。要切实保障职工依照《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行使对国有农场各项活动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权利。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内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在省(区、市
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确定牵头部门,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头负责,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将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和责任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
减轻农工负担工作关系农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减轻农工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在认真落实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加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减轻农工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