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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5-01-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财农字〔1995〕10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农业建设指挥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三西”地区脱贫步伐,根据国阅[1992]106号《关于研究“三西”农业专项建设资金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国家有关计划、财政预算、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甘肃河西地区、定西地区、陇南10个高寒阴湿特困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

  第三条 “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解决上述贫困地区温饱问题和增加收入。资金投放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解决人畜饮水,发展乡镇企业。资金的使用要按照“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效益选项目,以项目定投资,因地制宜,不按人分配,不按县切块,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三西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经济效益显著、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实行有偿扶持。有偿使用部分的比例,最高可达25%。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三西专项资金”分基本建设投资和补助性事业费两部分。

   基本建设投资部分主要用于:   1.改变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水利灌溉工程、人畜饮水工程、10—35KV输变电工程、小水电等项目;

  2.修建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基础性、关键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设施等。   补助性事业费部分重点用于:   1.扶持群众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三田”(梯田、沙田、沟坝地)建设、植树造林、小型水利工程及小流域治理等项目。   2.扶持群众改善基本生活条件的人畜饮水简易设施、移民安置补助、智力开发等项目。   3.扶持增加群众收入的乡镇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

  第六条 “三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修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饭店、影剧院等非生产性项目和大型水利工程项目,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奖金、福利和补充行政办公经费等。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甘肃、宁夏两省、区农业建设指挥部年底前在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范围内,编制下年度农业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商省、区计委、财政厅同意后共同上报,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概算。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区财政、建设银行要依据年度计划监督拨款,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拨款。在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投资,要按程序上报原项目批准部门审批。省、区计委要将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省、区农业建设指挥部要按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协调,强化“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农建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已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并负责上报农业建设年报;财政部门负责补助性事业费预算的编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监督拨款;建设银行负责对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拨款。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部分,由省、区建设银行按照隶属关系和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拨款。   补助性事业费部分,由财政厅按批准的计划拨给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由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逐级下拨到建设单位。年终决算由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编制后报省、区财政厅审批。省、区财政厅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汇总决算,及时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必须保证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当年结余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为了保证在建工程项目的连续性,下年度投资可提前于上年第四季度预拨部分资金。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基本建设工程,可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单位负责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设银行按工程进度监督拨款。   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工程竣工时,要认真编制竣工决算,农建部门应组织建设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三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的审定,会同农建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审计。对坚持原则,勤俭节约,投资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发现违反财经纪律或违反合同要求,造成资金浪费的,要停止拨款或借款,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认真查处,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有偿扶持的项目,要严格按程序逐级上报,并按批准计划项目与用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投放、管理和回收。

  第十六条 对于贫困带、片发展商品生产、多种经营及骨干乡镇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七条 有偿资金严格按项目投放和管理,对项目要认真进行考察、评估、论证,做到有评估、论证材料,有立项报告,有立项审批文件,有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凡使用有偿资金者,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借款单位必须按期还款。

  第十九条 有偿资金的管理,按财政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回收的有偿资金作为扶贫开发资金,继续周转用于两省、区扶贫项目。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三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建指挥部和财政厅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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