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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10-08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14〕27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4]2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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