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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
一、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致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8%
(二) 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三)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
(四)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