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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11-28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6〕3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63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1213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1213日起5年。

二、被调查产品为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原纸,经浸胶后成为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43900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MW Custom Paper LLC:4.1%

2.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42.8%

(二)欧盟公司:

1.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Co.KG:10.0%

2.其他欧盟公司(AllOthers:42.8%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6616日起至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执行之日(20061110日)前,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的保证金,按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执行;对自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执行之日(2006111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调整后的税号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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