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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表二);
3.对小麦等8类
4.调整部分商品的从量税税率。对感光材料等
(二)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表五)。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表六[1])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见附表六[2])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表六[3]);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表六[4]);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见附表六[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见附表六[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1.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七[
2.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七[
3.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赛内加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七[
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七[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八);
(二)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表九),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一)根据《协调制度》的转版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对进出口税则进行相应转换(见附表十)。
(二)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十一),调整后,2007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646个。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