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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案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25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8月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子韩国和日本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铜版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上述3个税号项下的非铜版纸不在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之内。本决定所指的铜版纸是由铜版原纸和涂料构成。铜版原纸是由漂白化学木浆(不含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纤维或所含前述纤维不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10%)、造纸填料(高岭土、碳酸钙、滑石粉等)、增强剂、助留剂等原料,采用单层或双层抄造工艺加工而成;涂料则主要包括高岭土、碳酸钙、乳胶、涂布淀粉、分散剂、增白剂以及其他助剂。
1.启星制纸株式会社(Kye SungPaper Co., Ltd.)、南韩制纸株式会社(Nam Han Paper Co., Ltd.)和丰满制纸株式会社(Poong Man Paper Co.,Ltd.):31%
2.韩松制纸株式会社(HansolPaper Co.,Ltd.):16%
3.新湖纸制株式会社(ShinhoPaper Mfg. Co.,Ltd.):9%
4.韩国制纸株式会社(HanKukPaper Mfg, Co.,Ltd.): 9%
5.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Moorim Paper Mfg.Co.,Ltd.):4%
6.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Paper Mfg. Co.,Ltd.):4%
1.日本制纸株式会社(NipponPaper Industries Co., Ltd.): 9%
2.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Paper Co., Ltd.): 56%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杀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五、对自2002年11月2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现金保证金,技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因已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铜版纸终止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美国的铜版纸进口经营者自2002年11月26日起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七、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油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于公告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