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法规库
课程安排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库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7-12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发〔1995〕20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