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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8-01-01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8〕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补充通知

税委会[2008]1

海关总署:

2008年11日至20081231日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包括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予以退还。

特此通知。

00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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