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12-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8〕15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1218日起至201912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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