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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19〕2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印发以来,各中央部门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培训费管理制度,加强培训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和内部控制,培训管理新机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放管服”等文件精神,现就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七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计划执行,规范培训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