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6-08-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16﹞4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6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鼓励部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提升我国航运安全水平,国务院批准调整完善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212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91日至20199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二、进口单位可在201610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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