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09-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教育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科教〔2017〕132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预算法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
 

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科教〔2017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支持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经研究,现核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7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35050000015),详见附件。请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份要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等要求,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要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科学分配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要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确保幼儿资助投入规模只增不减,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二、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参照2017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本省获得的补助额度,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收到预算文件60日内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

三、请各省份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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