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12-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8〕14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111日至20231031日止。自201811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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