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09-30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18〕49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11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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