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11-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7〕78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1117日起至201912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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