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6-12-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16﹞6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
 

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继续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件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11日至202012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1611日至202012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三、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四、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并将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及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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