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9-08-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19-08-19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办发〔2019〕77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财办发〔2019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有关部署,为进一步推动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规定,财政部办公厅组织编制了《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为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预决算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预决算公开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地方各级预算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二、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

(一)公开事项。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二级事项分为四大类,包括政府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事项)、部门决算(含政府采购事项)。

(二)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预决算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情况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二)预决算公开的时间。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三)预决算公开的方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

(四)涉密事项管理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其中,财政部门审查政府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预算部门审查部门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对经预算部门按保密审查机制确定的涉密内容,可按规定不予公开并由预算部门负责。

附件: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财政部办公厅

20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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