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5-06-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5〕7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四、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税额标准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六、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减免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税土地情况。

七、本通知自20157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8]、《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90)国税油发003]同时废止。

对(89)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本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71日至201612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1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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