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9-02-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9〕18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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