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11-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8〕10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2018117日起至202111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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