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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开征
第二条 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交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
第四条 应纳
第五条
第六条 下列各种车、船,免纳
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每季税额① | 备注 |
机 动 车 | 乘人汽车 | 每辆 | 150,000元至800,000元 |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40,000元至150,000元 | ||
机器脚踏车 | 二轮者每辆 | 50,000元至150,000元 | ||
三轮者每辆 | 80,000元至200,000元 | |||
非 | 兽力驾驶者 | 每辆 | 10,000元至80,000元 | |
机 动 车 | 人力驾驶者 | 每辆 | 3,000元至60,000元 | 包括三轮车黄包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
脚踏车 | 每辆 | 5,000元至10,000元 |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季税额① | 备注 |
50吨以下 | 每吨,30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机 | 51吨至150吨 | 每吨,3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40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动 | 301吨至500吨 | 每吨,4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501吨至1000吨 | 每吨,5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船 | 1001吨至1500吨 | 每吨,6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01吨至2000吨 | 每吨,80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2001吨至3000吨 | 每吨,9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吨以上 | 每吨,110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非 | 10吨以下 | 每吨,15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 11吨至50吨 | 每吨,20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动 | 51吨至150吨 | 每吨,25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船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30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301吨以上 | 每吨,35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第十条 凡已纳税领取牌照之车、船,在牌照有效期间内行驶另一地区,不得重征或补征差额。
第十一条 未开征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违章行为之处罚,规定如下: 一、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申报、登记、纳税、领照者,除限期纳税、领照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之一者,分别处以人民币十万元(按、系旧币)以下之罚金; 三、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按日处以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