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6-08-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6〕9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91日起,将玉米淀粉、酒精等玉米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恢复至13%。玉米深加工产品清单见附件。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玉米深加工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819

玉米深加工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编码

产品名称

调整后 退税率(%)

1

11081200

玉米淀粉

13

2

21039010

味精

13

3

22071000

浓度≥80%的未改性乙醇

13

4

23031000

制造淀粉过程中的残渣及类似品

13

5

29054200

季戊四醇

13

6

29054300

甘露糖醇

13

7

29054400

山梨醇

13

8

29181100

乳酸及其盐和酯

13

9

29181600

葡糖酸及其盐和酯

13

10

29224110

赖氨酸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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