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9-08-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9-08-23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执行至2023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823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