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10-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7〕76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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