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保护,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品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