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6]257号
2006年7月18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966号)等法律、文件精神,为培育并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增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先行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湖北、四川、广东、陕西、山西、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西等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基础入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缩小城乡差别,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前,受中小企业信息分散、不透明和信用意识淡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十分突出,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亟需推进包括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教育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重视积累自身的信用记录;要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正确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产品,减少现金使用;要促进企业和银行培育和建立长期信用关系,形成共赢格局。
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征集对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对象是已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尚未与银行发生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已有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已被采集加载入企业征信系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界定按年销售额确定,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领域,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在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领域,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
(二)信息征集任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实行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试点地区的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以下简称试点行)辖区内中小企业信息征集任务是:2006年各县级区域和地级城市所在地中小企业信息征集户数应不少于100户,各省会(首府)城市所在地中小企业信息征集户数应不少于500户,当地中小企业户数不足规定户数的,当年要征集所有中小企业的信息。2007年上述各地中小企业信息征集户数应不少于当地全部中小企业户数的三分之二。2008年完成对辖区内所有中小企业的信息征集工作。
(三)信息征集内容。试点行要按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数据项(见附件)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信息征集工作,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银行信用信息和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项统计时点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初期每半年更新一次数据。
(四)信息征集方式。信息征集实行依托数据源单位征集的方式,收集有关部门、机构掌握的中小企业信息和企业自行填报的信息。试点行应首先利用账户管理(开户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系统,列出当地所有中小企业名单,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入库企业名单进行比对,筛出符合征集对象的企业清单,据此,从数据源单位进行相关中小企业信息的征集。中小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相关基本信息从工商局、税务局及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征集,账户开户信息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的账户管理手段归集;中小企业高管人员和出资人信息以及产品质量和合同及其履约信息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调征集;中小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由人民银行分支行会同企业的开户行直接向企业征集;各种非银行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征集。试点行要为参与建立信用档案的中小企业配发标识符,作为中小企业的身份识别。
(五)信息综合比对。试点行对上述不同渠道收集的信息要进行综合比对,并经中小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认可。如不能形成一致数据,应将不同来源的数据同时录入系统。
(六)信息录入与更新。试点行要将所征集的中小企业信息进行认真整理、审核,并将所征集的信息上报总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10月10日前,试点行要完成规定户数企业的2005年末和2006年上半年的信息征集、录入和上报工作。从2007年开始,试点行每年3月底前要完成对上年12月31日时点数据项的信息更新,每年9月底前要完成对6月30日时点数据项的信息更新工作。信息的录入、更新、报送等操作规范将另行通知。
三、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分支行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环节。试点行行领导要认真负责,做好信息征集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和领导工作,协调、组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做好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要在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充实征信管理的力量,在没有设立征信管理部门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明确专人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要加强人民银行内部条法、会计、支付、科技、人事、征信等职能部门的协作,从人力、技术和财力上全面保障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这是人民银行总行对分支行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试点行要在辖区内切实发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作用,主动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要按照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同意的发改企业〔2005〕966号文的精神,成立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牵头,当地发展改革委、商务/经贸、工商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加强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全面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培训、宣传工作,要组织有关机构和商业银行通过培训、指导、宣讲等方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的财务、金融业务水平,增强信用意识,通过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改善当地信用环境和发展环境。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提纲和培训提纲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宣传提纲随文下发(见附件)。
(三)各商业银行总行应将《通知》转发试点地区分支行,明确专人负责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各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基层营业机构从事这项工作的负责人员名单应集中后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各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应积极协助人民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重点是对开户中小企业的宣传;要具体负责开户中小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的征集,将开户中小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整理、核实,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四、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工作
(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2006年12月10日起,开始向试点地区的商业银行、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中小企业信息查询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充分利用数据库信息资源,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增加信贷投入,研究并提供诸如买方信贷、金融租赁、打包贷款、无抵押小额贷款、应收账款抵押等金融产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间开展经济交易过程中,企业在当事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可以查询交易对象的信息。试点行要积极扩大服务领域,对地方政府可以提供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二)试点行可逐步探索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价方法,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信用评分,帮助商业银行识别信用风险,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担保,组织合格的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对其代偿能力进行评价,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对担保机构是否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人民银行总行将进行研究,尽快拿出方案。
试点行要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
非试点行要根据《通知》的精神进行前期工作准备,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试点情况,择机向非试点行及其辖区推行这项工作。
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