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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州、市(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小企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州、市(地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采用多种形式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组建互助担保机构,开展互助担保。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创业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中小企业向园区聚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培育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产品市场化、国际化。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中小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