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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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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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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协议的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鼓励在各类经济园区中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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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经济园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制定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培训和技术转让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并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经国家、省确认的中小企业生产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返还给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以及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类社会化技术研发和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机构。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小企业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据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
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中小企业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股权及其收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到境外投资的带料加工装配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将获利后五年内的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设立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四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职工培训。中小企业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比例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可以在税前列支。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政府部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订购报刊杂志。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