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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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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典当业、融资租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和中长期融资。
第十二条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列入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领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依法取得的非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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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扶持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所在地政府应当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优惠。
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其国产设备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聘用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列入技术开发费用。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网站,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工资数额。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收费行为,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已收取的费用应当立即返还。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不得将行政职权转移到中介机构,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订购报刊杂志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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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