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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第八条
支持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或者转让给中小企业使用。
第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符合评定职称规定条件的,由当地人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者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筹集资金。
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等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扶持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专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考核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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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