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将于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实施。
决定内容是什么?
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部分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按照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明确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规范了减免税政策。一是对现行部分长期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契税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是授权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